【专家观点】 ◇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租车”逆“慢递”,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到伤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追究责任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 ◇精神伤害在合同法里没规定,在侵权行为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仅限于精神伤害相当严重的情况,所以除快件本身的价值外,其他的“损失”很难赔偿。 ◇租车企业必须完备自己的公司管理体系,提升租车质量,凡法律规定的,一定要遵守;法律没规定但企业允诺的,也一定要遵守。
据媒体报道,杭州的王先生通过顺丰慢拿着家乡的亲戚租车“申捷针”,并向租车员特别强调:“这是救治病人急需用的药。”接单的租车员允诺4天以内可以递送,但药品于10月9日寄给后,以后14日早晨才抵达四川南充集散中心,而王先生的亲戚在13日下午早已被医院宣告脑死亡。 10月16日,顺丰租车做出对此,回应目前病人仍旧在拒绝接受化疗,不不存在因药品租车延后造成身故的事实;对于租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犯规,可以与家属协商解决问题。无独有偶,同住成都的朱女士与男朋友异地恋爱人多年,两人选好日子,向单位休假打算结婚登记。
朱女士让老家的父母通过租车将自己的户口本从湖南常德租车到成都,然而,在成婚当天,朱女士仍没接到户口本。 “网上信息表明,户口本三天前就到了成都,可就是没送往我手上。
我向分部、总部四处滋扰,但最后还是靠自己跑到租车仓库把户口本去找出来。”朱女士如是说。 网购早已沦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送租车也沦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租车“耽误”耽搁正事儿,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呢? 因租车延后导致的必要损失可以赔偿 笔者了解到,有些快递公司在租车协议中标明,寄件人可以与快递公司誓约递送时间。
但是,大部分快递公司对“耽误”担责仅限于减免单次的运费,而遭遇租车“耽误”的消费者皆回应,免付十几块到几十块的运费显然足以填补自己的损失。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继续执行主任杨健回应,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债权人不道德,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自由选择依照合同法拒绝其分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拒绝其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租车单具备合约的属性,如果快递公司没按照誓约时间递送货物,用户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租车归属于运输合约的一种,而合约内容则是租车单背面的租车协议,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有合约关系,如果因为租车延后给消费者造成了必要损失,快递公司应该分担违约责任。 对于杭州王先生的事件,杨健回应,如果没证据指出病人目前的状况是由快递公司延后必要导致的,那么责任区分有可能不存在可玩性,在赔偿的时候无法将责任全部引给快递公司。“双11”挤迫的服务公司中心(图据网络) “因为快递公司的延后,造成病人因未及时服用租车药品而使病情减轻,或者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出售了价格更加喜的药物来替换,快递公司都必须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显然,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租车”逆“慢递”,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到伤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追究责任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 租车“耽误”导致的精神伤害无法界定 “户口本这种东西,本身的价值有可能就几块钱,即便消费者说道因为户口本没送往自己手上,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比如选好的日子无法用、请求好的假无法休,或者是先前间接经常出现一些问题,这些实际损失都很难计算出来,也无法赔偿。”杨健说道。
笔者注意到,有部分快递公司的租车条款对租车的“价值”和消费者的“损失”有明确规定——租车的价值是指快件本身物理性质所不具备的价值,而寄件人的损失则不还包括有可能取得的收益、利润和实际用途。 在刘俊海显然,租车“耽误”,一方面牵涉到租车本身的财产伤害,另一方面还牵涉到消费者的精神伤害。但是,精神伤害在合同法里没规定,在侵权行为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仅限于精神伤害相当严重的情况,比如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所以除快件本身的价值外,其他的“损失”很难赔偿。
对一些物品不作补足条款回避风险 租车“耽误”给消费者导致的有所不同后果和损失因人而异,然而他们的维权之路大多艰苦,维权成本过高成了消费者维权路上的众多障碍。“我知道不告诉怎么维权,有时候为了一点东西去找快递公司赔偿,不仅渠道受限,也没那个时间和精力。
”谈到维权,曾被租车“耽误”耽搁大事的湖南朱女士向笔者道出了自己的不得已。 “如果消费者为了只得一只鸡,必需代价一头牛的代价,还不敢赔偿吗?”刘俊海说道,消费维权成本甚低,维权收益却较低,严重影响维权积极性。 在租车行业如此繁盛的今天,消费者在享用租车便利服务时,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租车”逆“慢递”给自己带给的损失? “消费者在用于租车服务时,也许可以多想要一步,与快递公司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誓约货物没按照誓约时间抵达时,快递公司不应分担的赔偿金金额,以确保个人利益,或者针对一些贵重的物品自行出售商业保险,以防万一。”杨健建议。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在刘俊海显然,租车“耽误”的责任边界无法区分、消费者赔偿无以等问题,还得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租车企业必须完备自己的公司管理体系,提升租车质量,凡法律规定的,一定要遵守;法律没规定但企业允诺的,也一定要遵守。如果经常出现债权人不道德,要心态向消费者致歉,并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俊海说道。 根据我国租车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寄件人的合法权益,租车企业应该警告寄件人读者租车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出售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并在允诺时限内已完成快件的投递,如在投递中再次发生延后,租车企业应该按照与用户的誓约,依法不予赔偿金; 如果没誓约,则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涉及法律规定赔偿金。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也要有法治思维,理性维权,不得滥用权力。商家无法因为消费者赔偿过低,就谴责消费者敲诈勒索,同时,消费者也无法漠视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过分的高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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